非创伤性脑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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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法务9种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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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亦称“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工作中负伤。因此而来的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基础权益之一,也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义务,今天扬远律师公司法务团队结合法律实务为广大公司解读不能认定为工伤的9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必备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扬远解读:对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往往可以结合员工的工作职责、致害原因、与工作关联度出发进行举证。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扬远解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且该因果关系具有关联性,即按照常理推断工作职责履行中可能发生该事项。

案例摘要:最高法公报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9期——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确认二审案。

“陈童林作为申劳公司玻璃制品厂的厂长,其工作职责是管理,若张浩承确因不服从陈童林的管理而杀害陈童林,则应属于工作上的原因。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陈童林系因琐事与张浩承发生矛盾,并打了张浩承两记耳光,张浩承对此怀恨在心,才伺机将陈童林杀害,上述()沪一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亦确认了陈童林遇害是因其与张浩承之间的个人恩怨。可见,陈童林遇害虽有暴力伤害的结果,但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扬远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企业面对此类工伤案件的着重点,应放在举证致损原因的非必经性,即与工作内容无必然关联。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扬远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如果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扬远解读:该规定看似并不人性,存在“催人早死”法,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条例中规定的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本来不属工伤的,将其视为工伤,这样想想是不是会释然一些?且职工突然疾病并非用人单位所能预见,或者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可避免,因此,若将此类视同工伤规定过宽泛则无端提高了用人单位安全注意义务的标准。

6、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扬远解读:企业在认定此类工伤情形时,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7、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扬远解读:需特别注意的是,该情形只限于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8、醉酒或者吸*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相比醉酒,吸*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9、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的,这个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在此,扬远律所公司法团队建议广大公司,在合法保障公司员工利益的同时,也应注重公司权益的维护。在认定工伤时,应从工作职责入手,结合其他案件相关因素进行分析佐证。扬远律师公司法团队从事公司法律业务多年,竭诚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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