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疗最佳医院 http://pf.39.net/bjzkbdfyy/140123/4331581.html案例回顾
陈某某系湛江某公司员工,从事调度工作。
年11月18日18时陈某某在公司调度值班室上夜班,次日6时30分许,被同事发现倒在调度室三楼男卫生间内没有反应。
医院救治,诊断为:1.重症脑出血: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3.脑疝。
年12月13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
年2月28日,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陈某某近亲属委托,作出《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陈某某)原患有高血压病……其工作过长而过劳、整夜未眠及夜间寒冷或诱发其高血压症状加重,导致脑出血,属多因一果作用”和鉴定意见为“评定被鉴定人陈某某脑出血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年3月4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陈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书、病历资料、疾病诊断证明书、事故经过、事故调查情况表、关于暂时中止陈家络工伤认定的申请、调查笔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陈某某不服该决定,向市*府提出行*复议申请。
年7月24日,市*府做出《行*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我脑出血处于重度瘫痪状态,生活不能自理,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绝对属工伤。
陈某某不服复议决定,于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年11月19日6时左右,我在经过长达13小时通宵工作后,突发脑出血摔倒。经救治后,现处于重度瘫痪状态,生活不能自理。针对突发脑出血的事故诱因,司法鉴定结果是脑出血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人社局对此不认定为工伤是错误的。
一、人社局认为我的情况不属于“事故伤害”。该理解是对条文的狭窄解释,没能充分体现文件的原意。
1、依文义理解,“事故”的定义是“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的不幸事情”,因工作原因突发脑出血,应属于事故;“伤害”的定义是“身体遭受损害”,疾病也是一种身体伤害,突发脑出血导致的身体创伤,应属于伤害。以此,根据文义,不能将“突发脑出血”排除在“事故伤害”之外。
2、依法规文件,无论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条例,还是与工伤认定有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任何内容明确将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排除在“事故伤害”之外。相反,根据该等文件,工伤保险所救济的伤害类型并不仅限于外来的机械性或化学性伤害,而是包括特定情况下的疾病伤害。如职业病、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都说明工伤保险救济的范围不限于外部伤害,也说明了工伤保险关切的核心在于伤害与工作的关联关系,而不在于“外部伤害”还是“内在伤害”。
3、参照执法个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号)是针对具体个案提出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明确把因工作等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疾病归入工伤考虑。
综上,立法、执法部门都没有把“疾病”排除在工伤救济之外,而只是把“与工作无关的自身疾病”排除在工伤救济之外。是对条文的狭隘理解。
二、人社局提出本案不符合省条例第10条第(一)项,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已有确定证据证明我突发脑出血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对其工伤认定,只需要直接适用省条例第9条第(一)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要求。本案既不符合条例第10条第(一)项的情形,也不需要适用该条款。人社局以不符合该条款为理由不予认定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人社局的行*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务例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总则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本案,应看到:
1、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的出发点是解决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其中“事故伤害”针对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伤害(包括突发外伤和突发疾病);“职业病”针对长期形成的伤害(长期形成的只能是疾病)。无论从内涵去理解、还是从外延去界定,工伤保险所要解决的,就是“因工作原因致伤致损”的情况。本案中,原告的身体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应纳入工伤保险的解决范围。
2、工伤保险的目的之一是让职工获得救治和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本案中,我的救治需求和经济损失都是既定的、无法回避的,而这一后果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如果本案不认定为工伤,那么我的救治和经济损失都只能由其本人或用人单位承担,这显然违背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3、我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致残。作为一名普通职工、基层百姓和家中独子,我上有患病长期卧床的老双亲,下有两名幼小的孩子,且离婚无偶,是家庭唯一的支柱。如果没有必有的救助,我所面临的,将是个人及整个家庭的毁灭,类似现象,也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一名长期购买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倒下后,却被排除在工伤救济之外,造成社会悲剧,这一定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原则和价值取向的违背和抛弃。
人社答辩
人社局答辩:陈某某确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病,其情形值得